关于举办第四届贵州省家庭文化艺术节活动的通知
(2008-10-07)


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贵州省文化厅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文件 贵州电视台 黔妇通字〔2008〕54号 关于举办第四届 贵州省家庭文化艺术节活动的通知 各市(州、地)妇联、文化局、广电局: 全国妇联、文化部、中央电视台联合发文,将于今年下半年举办全国第四届家庭文化艺术节,12月下旬在中央电视台举办颁奖典礼。文件要求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,举办以家庭成员歌舞、小品等表演为主体的家庭文化艺术节。省妇联、省文化厅、省广电局决定,按照文件要求,于2008年9—12月上旬,在我省举办贵州省“第四届家庭文化艺术节”,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 活动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促进家庭美德和家庭文化建设,倡导科学、文明、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目标,丰富活跃我省广大家庭的文化生活,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,激励广大妇女和家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。 二、 活动主题 弘扬和谐文化·竞展家庭展风采 三、 活动内容 1、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,组织开展丰富多彩、群众踊跃参与、具有地方特色和家庭特点的文化活动,如:家庭文艺表演;家庭才艺(小制作、书法、绘画、摄影、剪纸、园艺等)展示;家庭服装、服饰表演等。在此基础上,各地区选拔推荐一户优秀家庭参加省家庭文化艺术节的演出。 推荐家庭文艺表演的节目录制成光碟,并填写《第四届“贵州省家庭文化艺术节”文艺家庭推荐表》;家庭才艺展示和家庭服装、服饰表演作品摄制成照片。于10月15日前送省组委会办公室(省妇联宣传部)。 2、12月上旬举行第四届“贵州省家庭文化艺术节”汇报演出晚会。通过汇报演出,推选优秀节目参加12月下旬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家庭文化艺术节选拔赛。 四、 活动时间 2008年9—12月。 8月下旬至10月初,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家庭文化艺术节活动。 12月上旬在贵州电视台演播厅举行“第四届贵州省家庭文化艺术节汇报演出晚会”。 五、 组织实施 1、“第四届贵州省家庭文化艺术节”由贵州省妇联、省文化厅、省广播电视局、贵州电视台联合主办,活动设立组委会。组委会组成为: 主 任:吴坤凤 省妇联主席 副主任:罗运琪 省文化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胡德怀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吴爱平 省妇联副主席 陈海宇 贵州电视台副台长 成 员:杨 林 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副调研员 刘光全 省广播电视局宣传处处长 潘利沙 省妇联副宣传部部长 安 宁 贵州电视台百姓频道总监助理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宣传部。 五、活动要求 1、家庭文化艺术节是弘扬先进文化,加强精神文明建设,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载体。各地要充分认识参加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,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。各地妇联、文化、广电部门要密切配合、各尽其责、通力合作。 2、要形式多样,广泛吸引群众自觉参与。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有关要求,使活动贴近群众,贴近基层,注重质量,认真发动和组织家庭广泛参与。要在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,为不同地域、不同年龄、不同民族、不同文化层次的家庭成员所喜闻乐见,调动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民家庭参与活动的积极性,扩大群众的参与面。 3、要加强舆论宣传。各地要积极联系当地媒体,做好省第四届“贵州省家庭文化艺术节”期间活动进展情况的宣传,注重对艺术节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、显著社会效果的报道宣传。 4、加强资料收集,及时上报文字信息和图片、音像资料。各地、各单位的活动图片资料请在9月30日前报活动组委会办公室,活动总结请于10月中旬报活动组委会办公室。 联系电话:0851—6578651 省妇联宣传部 0851—5572392 省文化厅社文处 0851—5661416 省广播电视局宣传处 0851—5376951 贵州电视台百姓频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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